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賠償損害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70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訴字第70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戴健男
璟鋒環保科技有限公司
兼 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潘雅玲
上列上訴人(被告)璟鋒環保科技有限公司、潘雅玲、戴健男等
三人與被上訴人(原告)李庚屘、李榮華間之本院112年重訴字
第70號損害賠償事件,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99萬5千元【因本件一審判決命被告6人
(共同)給付原告999萬元,其中被告3人上訴,故訴訟標的金額
為:999萬元÷2=449萬5千元】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,325元,未
據上訴人即被告3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
限該上訴人3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納【按:上
開金額為可分債權,故如上訴人璟鋒環保科技有限公司、潘雅玲
、戴健男3人欲分別繳納上訴費,則其3人分別應繳之金額各為22
,775元,併此敘明】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書記官 蕭尹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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