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6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除字第39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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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390號
聲 請 人 富豪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張積雄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13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
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
,前已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2號公示催告,並經本
院於民國112年8月18日為網路公告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
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
之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
聲請為除權判決,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,亦有效力,民事
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。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核
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,堪可採認。茲因如附表
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,並經本院於112年8月18
日,依聲請人之聲請,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,其申
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
支票,為聲請人所陳明,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
稽。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書記官 李思儀
附表:
支票附表: 112年度除字第390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(新臺幣) 001 臺灣銀行桃園分行 古兆柱 臺灣銀行桃園分行 104年1月22日 43,946元 0000000 富豪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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