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促字第157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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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促字第1574號
債 權 人 廖宜慶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魏**、魏**、李**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系爭土地桃園市○鎮區○○段0000地號之最新第一
類不動產登記謄本。
二、請提出債務人魏**、魏**、李**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
勿省略)。
三、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,或補正錯誤、補正不完全,將全
部駁回其聲請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書 記 官 謝明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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