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促字第1666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促字第1666號
債 權 人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捷樂米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
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
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捷樂米行銷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表及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二、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63,410元如何計算而來?究係含稅
金額,或不含稅金?應提出應收帳款明細表【載明運送
貨物之日期、單價、數量、金額、總金額等】,並檢附
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債務人公司簽收之收貨單。
三、提出催告函及回執(載明事實、理由、請求返還金額、
依據等)。
四、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「催告函」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。
五、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,或補正錯誤、補正不完全,將全
部駁回其聲請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書 記 官 謝明松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