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促字第166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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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促字第1667號
債 權 人 環安家具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家祥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君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君陳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表及法
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二、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2,234,561元如何計算而來?究係
含稅金額,或不含稅金?應提出設置專櫃應收帳款明細
表【載明設置專櫃之期間起訖、月營業收入金額、兩造
約定之拆帳比例、債權人各該月份應分配金額、總金額
等】,同時列明各該月份債權人應付之租金、管理費金
額。
三、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、請款單。
四、提出債權人設置專櫃現場含拍攝日期之彩色照片。
五、提出催告函及回執(載明事實、理由、請求返還金額、
依據等)。
六、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「催告函」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。
七、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,或補正錯誤、補正不完全,將全
部駁回其聲請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書 記 官 謝明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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