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促字第166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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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促字第1668號
債 權 人 名門翠堤邨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羅文哲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毛炳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權人管委會最新組織報備證明。
二、提出債權人管委會最近一次主委當選證明或向主管機關
報備公文之影本。
三、請提出毛炳生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四、請釋明毛炳生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「
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00巷00弄00○0號」。
五、請提出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00巷00弄00○0號之建物「最新第
一類」登記謄本。
六、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毛炳生積欠管理費(債權人請求金
額)之文件影本【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
登記明細表,或欠費住戶名單之公告(載明樓層或姓名
、期間、金額等)】。
七、請提出000465號存證信函之「回執」。(如寄發存證信
函載明金額、事實理由、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
、反面影本等)。
八、請提出住戶規約影本。
九、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,或補正錯誤、補正不完全,將全
部駁回其聲請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書 記 官 謝明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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