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促字第174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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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促字第1741號
債 權 人 寶祥縣寶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王震宇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章育斌、章育庶、章育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。
二、請提出債務人章育斌、章育庶、章育馨之最新戶籍謄本
(記事勿省略)。
三、具狀陳報章育斌、章育庶、章育馨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
請狀陳報之地址即「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00號7樓之7」。
四、催告函及回執(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
聯正反面影本並完整顯示姓名、金額、催告還款金額等
)。
五、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,或補正錯誤、補正不完全,將全
部駁回其聲請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書 記 官 謝明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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