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促字第174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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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促字第1743號
債 權 人 沃醫學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巫宣霆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榮耀生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。
二、請提出債務人榮耀生技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表及法
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三、債務人指定第三人耀亞美學診所為系爭貨品之受貨人之
證明文件及耀亞美學診所已受領貨品之簽章受貨單。
四、依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(載明事實、理由、
請求返還金額等)。
五、債務人收受前項「催告函」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。
六、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,或補正錯誤、補正不完全,將全
部駁回其聲請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書 記 官 謝明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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