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促字第1766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促字第1766號
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吳緒阮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
1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民
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;又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
10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
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惟查債務人吳緒阮之
住所在花蓮縣花蓮市,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
果在卷可稽,非屬本院轄區,依前揭法條規定,本院無管轄
權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書 記 官 謝明松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