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促字第182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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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促字第1822號
債 權 人 游慶發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游琬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具狀敘明主張借款或票款?
㈠如係借款:
1、重新提出字體適中、影印清晰之匯款申請書三件、
支票影本六件、存證信函影本之釋明文件。
2、借款應釋明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?
3、依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(如寄發存證信
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
姓名、金額、催告還款金額等。債權人雖提出通訊
軟體line對話為證,惟通訊對話之解讀,每個人均
有不同,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結果,往往南
轅北轍,大相逕庭,自無從採據。)。
㈡若係主張票款:
1、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。
二、請提出債務人游琬如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三、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,或補正錯誤、補正不完全,將全
部駁回其聲請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 記 官 謝明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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