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促字第50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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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促字第500號
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
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黃白怡(即黃春旭之繼承人)等間聲請支付命
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更正聲
明為: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春旭之所得遺產範圍內(
連帶)給付…、提出被繼承人黃春旭之除戶戶籍謄本、重新提
出被繼承人黃春旭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、陳報被繼
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(須附被繼承
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,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
替)、提出對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之催告函及回執(須表
明應返還之金額;並應對各繼承人之戶籍地址送達,並經其
簽章附回執到院),經本院民國113年1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
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13年2月6日送達,有
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逾期迄未補正,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
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 記 官 謝明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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