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促字第773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促字第773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非訟代理人 蓮天翔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泰華(即吳國政即意鵬企業社之繼承人)、
吳國棟(即吳國政即意鵬企業社之繼承人)、吳國財(即吳國政即
意鵬企業社之繼承人)、吳國旗(即吳國政即意鵬企業社之繼承人
)、吳國忠(即吳國政即意鵬企業社之繼承人)間請求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對吳國財請求之依據(據聲請人陳報之112年司繼
字4174號裁定所示,並未有吳國財之繼承情形,何以請
求?)。
二、陳報吳國財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(須附被繼
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,不得以公告查詢
結果代替)。
三、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,或補正錯誤、補正不完全,將全
部駁回其聲請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 記 官 謝明松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