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6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促字第81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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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促字第818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
債 務 人 林舜明(即林舜義之繼承人)
王林麗香(即林舜義之繼承人)
林舜琦(即林舜義之繼承人)
林麗華(即林舜義之繼承人)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舜義之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
連帶清償新臺幣(下同)壹萬捌仟零玖拾陸元,及自民國九
十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週
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
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書 記 官 謝明松
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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