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公示催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催字第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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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催字第2號
聲 請 人 維鷹特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彭偉定
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經核聲請人未提出其為系爭
票據權利人之證明文件,經本院民國113年1月8日裁定命其
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17日送
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逾期迄未補正,於法不合,應予
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書 記 官 謝明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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