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公示催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催字第35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催字第35號
聲 請 人 蕭智暉
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本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人陳稱:聲請人遺失票據,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
云云,並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一份為證明。
二、按支票票據,應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、月、日,為票據
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、第7款所明定;次按民事訴訟法第53
9條第1項規定,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,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
券為限。再按票據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4項規定,通知止付之
票據如為業經簽名而未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,須於喪失後經
補充記載完成,始依法得辦理止付通知。經查,系爭1紙支
票之發票日為空白,有聲請人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
本在卷可憑,是系爭1紙支票係屬未經補充記載完成之空白
票據,並非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所稱之票據,亦非得背書轉
讓之證券,復與上開票據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4項所定空白票
據辦理止付之要件不符,而難據此准為公示催告。
三、本件聲請不合法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書 記 官 謝明松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