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撤銷假處分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全聲字第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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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全聲字第2號
聲 請 人 吳旻諻
聲請人與相對人莊振祥間撤銷假處分事件,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111年度全字第34號裁定,依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
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
書記官 張凱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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