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強制執行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執字第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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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勞執字第6號
聲 請 人 鍾誠祺
相 對 人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石國
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事件,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
行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九日勞資爭議
調解紀錄,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新臺幣伍拾柒萬元予聲
請人部分,准予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
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
,並暫免繳執行費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法院應駁回其
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:㈠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,係使勞資爭
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。㈡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,
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。㈢依其他法律
不得為強制執行。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、第60
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自民國105年10月3日起受僱於相對人
擔任業務經理,並約定每月工資為新臺幣(下同)70,000元
,最後工作日為111年8月31日,然相對人因經營困難,尚積
欠聲請人工資733,232元並未給付,兩造乃於112年2月9日經
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成立調解,相對人同意給付上開金
額予聲請人,並分24期給付,自112年3月10日起,於每月10
日前給付,第一期金額為43,232元,第二期起每期金額為30
,000元,並均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內,若有一期未給付,
視同全部到期。惟相對人於112年8月10日起即未給付,尚積
欠19期款項,共570,000元。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
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之上開主張,業據其提出112年2月9日之桃園
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、聲請人之玉山銀行
古亭分行活期儲蓄存摺封面及其內頁為證,並有桃園市政府
勞動局113年1月30日桃勞資字第1130006325號函檢附兩造間
112年2月9日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及其相關資料等件到院供參
,堪認屬實。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
情形,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就相對人上開未履行之積欠工資
570,00元部分得為強制執行,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,其標的之金額為10萬元以上,
未滿100萬元者,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,應徵收費
用1,000元,依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,惟依法應由關
係人負擔費用者,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,應一併確定其
數額,乃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
五、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,非訟事件法第21條
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
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書記官 賴昱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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