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給付薪資扣押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小字第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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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勞小字第1號
原 告 宋茜蒂
被 告 賈博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此觀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。前開關於審判長權限
之規定,依同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,並準用於受命法官行準
備程序之時。又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
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此項規定,依民事
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規定,於小額程序準用
之。再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,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;勞動事
件法未規定者,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,勞動
事件法第15條亦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
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,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24日送
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(本院卷53頁),惟原告逾期
迄今尚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、繳費資
料明細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上訴抗告查詢清單
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、收文資料查詢清單、確定證明清單各
1份附卷可按(本院卷55-77頁),本件起訴不合程式,應予
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書記官 邱淑利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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