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07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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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072號
債 權 人 菁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温國台
債 權 人 菁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温國台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都市生活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
二、提出債務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。
三、提出債務人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。
四、提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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