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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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170號
債 權 人 林毅旻
林冠言
林淑美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金蓮(即張瑞增之繼承人)、張俊仁(即
張瑞增之繼承人)、張俊國(即張瑞增之繼承人)間請求支付命
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(本件係不同債權人向債務
人分別請求給付,應分別繳納裁判費,應再補繳裁判費
新臺幣1,000元)。
二、提出被繼承人張瑞增之除戶戶籍謄本、繼承系統表。
三、查報被繼承人張瑞增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
、限定繼承、陳報遺產清冊,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
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,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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