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0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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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178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
非訟代理人 楊鎮愷
債 務 人 施士州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柒萬貳仟玖佰壹拾伍
元,及其中陸萬零捌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八
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
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計付參佰元之違約
金,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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