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204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204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非訟代理人 陳冠蓁
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鍾承榆(原名:鍾君政)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
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
查詢結果,債務人之戶籍遷入桃園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,支付命令須
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,依同法第509 條規定,支付命令
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故本件聲請應予
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