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66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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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667號
債 權 人 鼎灝環保能源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泳伶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欣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。
二、表明是否請求利息。如未約定,得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
日起算,應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)。
三、補正簽章。
四、表明本件債權人、債務人(為公司抑或個人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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