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66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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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668號
債 權 人 大勤水電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進勝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城佑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確認債務人之正確名稱為何(城〝佑〞營造工程有限公司
或城〝祐〞營造工程有限公司)?如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
。
二、經核聲請狀所載城佑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誤載為債權人,
請更正為債務人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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