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6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68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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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688號
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
債 務 人 祐車頭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麗華
債 務 人 蔡麗華
郭炯睿
郭柏村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祐車頭實業有限公司、蔡麗華、郭炯睿應向債權人連
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佰壹拾捌萬壹仟玖佰壹拾陸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三日起
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;違
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郭柏村聲請發支付命令,經查戶役政個
人資料查詢結果,債務人郭柏村之戶籍遷入新北○○○○○○○○,
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,依同法第509 條規定
,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故本
件聲請應予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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