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72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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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725號
債 權 人 黃無名
債 務 人 康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蕙瑩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貳拾柒萬捌仟零伍拾
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雙方未
約定應付利息,其遲延利息之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5,
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,超過部分,自屬無據,
應予駁回外,其餘聲請核與無不合,另發支付命令。
二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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