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96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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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960號
債 權 人 多利元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宗怡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聯成金屬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、元華興業股
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
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債務人聯成金屬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、元華興業股
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二、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(本件係債權人向不同債務人
分別請求給付,應分別繳納裁判費,應再補繳裁判費新
臺幣500元)。
三、表明對各債務人請求之金額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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