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清償債務(債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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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1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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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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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劉邦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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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(債)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,依執行名義為之;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應依
規定提出證明文件,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、第6條第1
項規定即明。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
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561號支付命令及確定
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惟該支付命令就違
約金之部分漏載起算日。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日退件並
命債權人應於文到5日內提出更正確定後之執行名義正本及
確定證明書,該命令已於113年1月8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
卷可稽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,依上開規定,其聲請為不合法
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皓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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