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給付票款(債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156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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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1565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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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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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秀楠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應以書狀表明請求實現之權利,此參
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即明。是關於金錢請求權
之執行,債權人應於執行名義範圍內,具體表明請求執行之
金額,此為聲請強制執行書狀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聲請強制
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定
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強制執
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
明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未於書狀表明聲請執行之金額,經本
院於民國113年1月29日命其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,該命令於1
13年1月31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債權人逾期未補
正,依上開規定及說明,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。
三、爰依法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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