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211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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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2118號
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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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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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張華兒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「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
法院管轄」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「訴訟
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
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」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
明文,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,此觀強制執行法
第30條之1規定自明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9024號債權憑證正本為
執行名義,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,並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
保投保、郵政存款及股票集中保管資料後,就債務人之財產
為強制執行。經查,債務人現對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
公司新竹牛埔郵局有存款債權可供執行,而前開第三人係設
址於新竹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,是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為新竹
市香山區,則依首揭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
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
三、爰依法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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