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(清償票款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3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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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30號
債 權 人 郭國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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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陳勝國
上列當事人間(清償票款)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民事強制執行,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
行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
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定期命其補正
而未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
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33122號債權憑證為執行
名義聲請強制執行,惟其於該件係聲請逕換債權憑證,僅繳
納執行費新台幣(下同)1,000元,故依法應補繳執行費23,43
6元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命其於5日內補正,該命令
已於民國113年1月30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惟債權
人逾期迄未補正,依上開規定,其聲請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
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皓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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