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清償債務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3072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3072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代 理 人 江怡嫻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債 務 人 潘志韋
0000000000000000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
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定期命其補正而不
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此觀該條第1項及強制執行
法第30條之1之規定自明。復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,應依強
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
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,未據繳納執行費新臺
幣3,443元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通知債權人於5日內
補正,並於同年2月5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債權人
於收受送達後迄今仍未補正,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不合程序,
自應予以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
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