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清償債務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389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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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3891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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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代 理 人 陳正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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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鍾淨如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,債權人得以確定之
債權表為執行名義,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。法院裁定開
始清算程序前,債權人已取得執行名義者,於確定之債權表
範圍,亦同。但依第一百三十三條不免責之情形,自裁定確
定之翌日起二年內,不得為之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0
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債務人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75號民事裁定自民國1
10年9月17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,嗣經裁定終止清算
程序,並由同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9號依消費者債務
清理條例第133條規定裁定不免責,且該裁定於111年3月4日
確定,有上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
,自該不免責裁定確定之日起2年內,不得對債務人為強制
執行。債權人於上開不免責裁定確定日起2年內,即113年1
月31日具狀為本件強制執行聲請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珮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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