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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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441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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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4414號
債 權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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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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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鄭文凱
(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)
官亞菁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查本件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即債務人鄭文凱之勞作金及保管
金債權受償地係在雲林縣,非屬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
7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
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
件移送於前開法院,依首開法條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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