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給付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4847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4847號
債 權 人 吳京蓉
債 務 人 李鼎沛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
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
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崴邦國際事業股份有限
公司等之薪資債權,是應以該第三人之住所地為標的物所在
地。經查,依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,上開第三人分別
設址於臺北市中山區及新北市林口區、泰山區,均非在本院
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北或新
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
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
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