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清償債務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675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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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6759號
聲請人 即
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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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代 理 人 蘇秋慧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麗如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對於債務人之債權,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
立者,為更生或清算債權。前項債權,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
,不論有無執行名義,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,不得行使其權
利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定有明文。又債權人未於更
生程序申報債權,或逾期申報債權經法院依同條例第33條第
5項規定裁定駁回者,不得於更生程序受清償,除有擔保權
或優先權債權外,依同條例第47條第1項第4款規定,即生失
權效果。若該債權人於更生程序終結後,向法院聲請強制執
行,如其債權非屬同條例第55條第1項所定不免責債權,且
未主張有同條例第73條第1項但書情形者,依同條例第67條
第1項前段規定,仍為更生方案效力所及,更生方案之內容
既未記載其債權及受償金額,其自不得持原執行名義聲請強
制執行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12年度促字第7672號支付命令為執行名
義(利息起算日依本金之不同,分別自民國96年3月2日、97
年3月2日、106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
息、本件債權人係受讓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電信費用)
,聲請對債務人陳麗如強制執行,然債務人前經本院109年
度消債更字第326號裁定自109年12月11日上午10點開始更生
程序,且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,嗣經本院110年度消債清
字第80號裁定自110年7月9日上午10點開始清算程序,並同
時終止清算程序,復於110年8月17日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
字第75號准予免責、110年10月29日以110年度消債聲字第79
號裁定准予復權確定,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。是
以,本件執行債權依利息起算日得知係成立於債務人開始更
生前,且屬更生普通債權,則揆諸首揭說明,債權人於更生
程序終結後為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,於法自有未合,應予駁
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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