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給付資遣費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8031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8031號
債 權 人 陳冠宇
債 權 人 宋惠祥
0000000000000000
共同代理人 彭以樂律師
債 務 人 四方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法定代理人 何義純
0000000000000000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等之存款
債權及其他債權,經查債權人所列第三人分別設址於台北市
、台中市、高雄市、台南市,非屬本院轄區。依上開規定,
本件應屬臺灣臺北、臺中、橋頭、台南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
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
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瀞誼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