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清償債務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816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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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8166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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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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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陳育傑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「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
法院管轄」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「訴訟
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
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」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
明文,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,此觀強制執行法
第30條之1規定自明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字第61318號債
權憑證正本為執行名義,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,並聲請本
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後,就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
行。經查,債務人現對於第三人蔡庭妍即國華企業社有薪資
債權可供執行,而該第三人係設址於嘉義市○區○○里○○街000
號11樓,是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為嘉義市西區,則依首揭規
定,本件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
於前開法院。
三、爰依法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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