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清償債務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0352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20352號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
代 理 人 李光彞
債 務 人 安記染整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法定代理人 黃明元
債 務 人 涂進委(歿)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就債務人涂進委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,為民法第6 條所規定。
又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
、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亦有明文規定,此項規定,依強制
執行法第30條之1 ,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。
二、查本件債務人涂進委於聲請前之111年4月13日死亡,有戶籍
資料一紙在卷可稽,核其情形屬無從補正,依首開規定,債
權人就債務人涂進委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范文昇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