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114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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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21147號
債 權 人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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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
代 理 人 陳定康
債 務 人 陳致瑋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
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
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上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
之薪資債權,是應以該第三人之住所地為標的物所在地。經
查,依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,上開第三人係設址於新
北市鶯歌區,可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
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,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法院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
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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