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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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239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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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22393號
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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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
代 理 人 李承璋
債 務 人 游昌隆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
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
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代查債務人勞保、集保及向中華民國人
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債務人之保險資料以強制執行,惟
查債務人現籍設苗栗縣,非在本院轄區,有戶役政資料在卷
可稽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,應執行之標的物所
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所在地
之法院管轄,是本件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
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
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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