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清償債務(債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2646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22646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
共同代理人 陳冠蓁
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高清義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對當事人之認定,係以有當事人存在為前提,當事人
不存在,即無訴訟程序主體,是故法院應先調查當事人是
否存在,當事人在形式上存在,始進行審查有無當事人能力
。而當事人在形式上是否存在,法院固應依職權調查,惟當
事人既已不存在,乃屬不能補正事項,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原告起訴不合法,裁定駁回原告之
訴。又前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,亦為強制執行法第
30條之1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,並陳明債務人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,
請求逕行發給債權憑證。惟查,債務人高清義已於民國112
年12月24日死亡,有其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稽,則債權人於
聲請時所列債務人既不存在,揆諸首揭說明,本件強制執行
之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
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