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(清償債務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282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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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22828號
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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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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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鋼宇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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兼
法定代理人 蔡國榮
債 務 人 賴佳伶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
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
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代查債務人蔡國榮、賴佳伶之勞保、郵
局存款資料及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債務人
保險投保資料以強制執行,惟查債務人現籍設新北市土城區
,非在本院轄區,有戶役政資料在卷可稽,依強制執行法第
7條第2項之規定,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
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是本件自
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
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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