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清償債務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55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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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559號
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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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
代 理 人 楊素美
債 務 人 朱美蓉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,無正當理由而不
為,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,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
為者,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,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
其強制執行之聲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
明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後,經本院先後於民國113 年1 月
3日及113 年1 月24 日二次命其於文到5 日內提出債權讓與
通知招領逾期之債權讓與通知信原本、債務人於受債權讓與
通知時之戶籍謄本或其記事未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及釋明債
務人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埔心里郵局確有存
款債權之釋明資料等,債權人分別於113 年1 月8日及113年
1 月30日收受通知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,惟屆時均未為上
開行為,顯係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強制執行所需之一定行為,
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甚明,依首開規定,其強制執行之
聲請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珮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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