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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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781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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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7813號
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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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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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吳柏誌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事件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
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。
二、查本件標的物即債務人對第三人萬達科技顧問有限公司之薪
資債權,第三人所在地在新竹縣竹北市,非在本院轄區,應
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
。
三、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
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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