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拍賣抵押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司拍字第3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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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拍字第34號
聲 請 人 邵志強
相 對 人 胡錦祥
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次按同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,
除別有規定外,於非訟事件準用之,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
規定。
二、經查本件聲請拍賣之抵押物所在地係位於花蓮縣安吉鄉,依
非訟事件法第72條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。
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,顯係違誤。依職權將本件
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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