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157號
聲 請 人 宋沛緹
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DIOQUINO DIANA ROSE VELASCO(迪娜
)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,內載金
額新臺幣450,211元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詎到期後經提
示未獲付款,為此提出本票1件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
。
二、按本票為票據之一種,性質上屬流通證券,如附有條件或限
制,致本票效力不能即時確定時,其支付之單純性即無從確
保,非但阻礙票據之流通,且對票據信用影響甚鉅。故票據
法第11條第1 項及第120 條第1 項第4 款明定,本票未記載
「無條件擔任支付」之事項者,該本票即屬無效,揆諸前揭
說明,系爭本票因僅約定為交付而非無條件交付,即屬無效
,復無從依票據法第123 條聲請法院為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
裁定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
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