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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414號
聲 請 人 陳致融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承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。
二、本件聲請狀聲請事項所載金額為新臺幣100,000元及訴
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,000元,顯有不同,故請分別
表明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及聲請人欲請求之金額各為若
干元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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