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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440號
聲 請 人 郭昱呈
相 對 人 葉建佑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准予強制執行。
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
票,付款地於桃園市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詎到期後經提
示未獲付款,爰提出本票3件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
。
二、經查,本件本票金額新臺幣50,000元、發票日民國112年11
月8日,未載到期日,提示日民國113年2月8日,本案惟本票
收案日為民國113 年1月31日,且聲請人於收案時業已將本
票送交本院,難謂聲請人已向相對人為合法提示,不生提示
之效力,本件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外,其餘之聲請,核
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
出抗告狀。(須附繕本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)。
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
之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本票附表: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00440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(新台幣) 001 112年7月18日 30,000元 未記載 112年11月18日 002 112年1月15日 50,000元 未記載 112年4月15日
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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