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陳報遺產清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425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繼字第425號
聲 請 人 沈睿哲
被 繼承人 沈玉婷(亡)
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,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
法院管轄;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,
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,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
其管轄法院,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1款及第6條第1項
本文分別定有明文。準此,法院於受理遺產清冊陳報而認無
管轄權時,即應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。
二、經查,被繼承人沈玉婷生前最後設籍地為新北市三重區,此
有卷附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可稽,是依首揭規定,本件
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
明拋棄繼承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
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石曉芸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